章 程


--2020/12/19 更新--

台南市聽力師公會  章程

1091219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1229 社會局同意核備文號南市社團字第1091603788)

第一章  總則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聽力師法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聽力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Tainan Association of Audiologists

            本會以發展聽力專業業務,協助政府推動衛生保健及社會福利政策,提昇全民健康,維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本會組織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立於台南市。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昇聽力業務服務品質及發揚聽力師專業倫理。

二、促進聽力專業業務發展。

三、協助政府擬定、修改、及推行聽力業務有關之制度與法令。

四、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

五、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會員親睦、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

八、拓展本會與相關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

九、受理政府及其他機關團體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

十、辦理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員

          本會會員類別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聽力師證書者,應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始得在台南市區域內執行聽力師業務;持有聽力師證書但未於本組織區域執行聽力師業務且未加入其它聽力師公會者,亦得加入為會員。未執業者得辦理退會。未辦理退會者視為同意維持會員身份。

二、贊助會員:凡耳鼻喉科醫師、聽覺輔具相關廠商可加入本會成為贊助會員;其人數不得大於總會員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依據聽力師法被廢止或撤銷聽力師證書或執業執照者。

二、犯罪經判決確定,在服刑或通緝中者。

三、現為其他縣(市)聽力師公會會員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監護宣告者尚未撤銷者。

            申請入會者需檢具入會申請表、聽力師證書(贊助會員得免除此項)、機構服務證明書(在職者)、兩吋半身正面照片兩張,經審查合格並繳納相關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正式會員:

1.具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等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2.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其它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二、贊助會員:

1. 具發言權、提案權,無投票權、表決權、罷免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2.享有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

3.其它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停業、歇業、於組織區域內變更執業場所等異動時,應向本會登記之。

六、因變更至其他區域執業或其它緣故擬退會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十一         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暨未依本會章程繳納會費之會員,其處理如下:

一、未依法加入本會之執業聽力師人員,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一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依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二、本會會員未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已通知欠繳會費一個月者。

2.  警告:書面通知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3.  停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並通報主管機關,請其依照聽力師法相關罰則辦理。

十二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是為出會。決議結果及事實證據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十三         會員遭理事會處分時,得於處分公告一個月內向監事會提請申訴。

十四         會員辦理退會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於辦理時繳回一切憑證,如有積欠會費,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截止日期一併繳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五        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議決本會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及預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理事、監事之解職、罷免。

六、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十六         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於會員大會中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投票圈選之。選舉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十七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遇有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補足原任任期。

十八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監事會補選之,補足原任任期。

十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之。理事會得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遴選,並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理事長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十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入會申請及決議會員之處分。

二、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三、召集會員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

七、財產之管理。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編列預算及決算。

九、組成各委員會以推展會務。

十、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一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四、稽核財務收支並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六、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受理會員之申訴案件。

八、提出或受理糾舉案。

九、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二十二     本會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二十三     本會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二十四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或一年內累積達三次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十五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其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二十六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七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議決聘任榮譽理事至多九名及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屆理事會相同。

二十八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條規範之會務人員。

二十九     本會置會員代表若干人,出席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監事於理監事聯席會議自會員中推選之。

三十       會員代表任期與當屆中華民國聽力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監事任期相同,任期起日自選派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至下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之前一日止。

第四章  會議

三十一 本會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

二、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三十二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及清算人之選派,以及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三十三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制。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三十四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十四之一

            理事或常務理事會議以理事長為主席,得請常務監事列席。

  三十四之二

              監事會議以常務監事為主席,得請理事長列席。

 

三十五     理監事會議得以實地集會或同步線上會議形式舉行,惟同步線上會議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得採視訊截圖、電子或紙本(於空白會議簽到單簽名,掃描回傳或電子郵件回條)等可供確認之方式辦理;而涉及選舉或罷免之會議,不得以同步線上會議形式舉行。

第五章 經費及會費

三十六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費之應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六款之基金及其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三十七    會費含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之。同年度或三個月內由其他聽力師公會轉入本會者,得優待其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一計算單位。

三、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整,在限期內繳納之,繳納方式如下:常年會費繳納以年度收取,新入會會員按加入月份收取。

四、已在其他縣(市)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按加入月份比例繳納該年度會費。

五、會員退會時,所繳之一切會費、捐助費用,不得請求退還。

六、贊助會員每年需捐助至少壹萬元整。

三十八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九     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送監事會審核,再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如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四十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當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收支餘絀表及財產目錄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四十一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屬財產應予清算,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則

四十二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聽力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它有關法令辦理。

四十三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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